有关“闯黄灯”严规的争议持续升级。昨日,北京大学知名教授吴必虎就黄灯禁行问题向公安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请公安部公开相关会议纪要、执法依据具体条文等。同时,多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解读“闯黄灯”严规时,大都认为“闯黄灯”罚6分不合法不合理。 记者朱彩玲
A.
北京律师张鹏:
只存在闯红灯概念 “闯黄灯”是个伪概念
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的观点与马一的一致,铺天盖地的新规“闯黄灯”罚6分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呢?经过查询,该说法是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某负责人对123号令的解读。
张鹏介绍,“公安部交管局某负责人的解读在前面完全引用的38条第1款原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是增加了半句条例中没有的内容"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而且在后面还补充解释"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按照《条例》原意的解释才能体现黄灯存在的意义,即黄灯亮时,驾驶员可以判断自己能否在黄灯变为红灯前通过停车线,而不是通过整个路口。当驾驶员做出正确的估算时,即使在黄灯亮时车辆越过停车线不违法;当他估算错误时,就会面临黄灯熄灭而车辆没有越过停车线也就是闯红灯的处境。驾驶员的这种估算是有必要的,而按照公安部这位负责人的解释,驾驶员就不可能存在估算的机会,只能在黄灯亮起的一刹那猛踩刹车,看自己的运气如何了。“按照《条例》原意这样解释,我发现了"闯黄灯"是个伪概念,根本无法定义,只能存在闯红灯这一概念。”张鹏认为。
B.
山大法学院博士马一:
“黄灯亮时”是亮的整个期间 而非亮起的瞬间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马一认为,“闯黄灯”扣6分罚200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8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应该是绿灯亮起的整个期间;"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也是指红灯亮起的整个过程。按照法律应前后一致的理解,"黄灯亮时",也应该是指黄灯亮的整个期间,而不是黄灯亮起的瞬间。”
由此,马一认为,如此来说,在黄灯亮起的整个时间之内,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存在“闯黄灯”的问题。
C.
北大教授吴必虎:
闯黄灯并未写入新规 期待部长回复解释权
昨天上午,北大教授吴必虎在他的微博上就“黄灯禁行”问题向公安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微博上表示:特快专递寄出,期待郭声琨部长回复。吴必虎还查到,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仅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扣六分。“闯黄灯并未写入新规,而是一种解释权。何谓违反信号灯通行?应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而非新解释。”吴必虎认为。
D.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士林:
上位法未授权 何来下位法扣分罚款?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士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这个讨论在很早之前在法律界就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里第26条明确:“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由此可以看出,没有规定黄灯禁止通行。
国务院的《实施条例》第38条这样描述: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说没过停止线的怎么解决。公安部123号令,主要是一个记分的办法,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二第二条第二款“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记6分),是如何被演绎成闯黄灯扣6分的?“上位法并没有授权黄灯禁行,何来下位法扣分罚款?”杨士林认为。
E.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葛明珍:
公安部负责人 对新规解读错误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葛明珍认为,在公安部123号令中,“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这里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就是指闯红灯,“不能说,123号令违反上位法,只能说公安部的相关负责人解读新政策有错误。而且,有关"闯黄灯"是否违法的解释也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进行,而不应该是公安部相关人员的口头解读。”
媒体链接:法律界人士解读“闯黄”新规 称罚6分“不合法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