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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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专家称避风港原则不应成百度文库保护伞

    日期:2011-04-08来源:证券之星 浏览量:

        “50作家维权”事件再次把百度推上风口浪尖,作为中国本土第一大搜索引擎供应商,百度抓住“避风港原则”作为自己的救命稻草,试图逃避侵权责任。5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赤风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经授权的作品不能传播,这是《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本规定,百度文库侵权无疑,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根据目前国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的相关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中华认为,“百度文库”的情况,不适用于“避风港原则”,而适用于“红旗规则”。在他看来,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百度文库”对作品实施了分类加工等编辑行为,因此,他们对于这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上传作品的侵权性质理应清楚。


      “根据‘红旗规则’,即使网站上的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如果这些盗版内容就像醒目的旗帜一样在公然飘扬,网络服务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红旗规则’,而不能引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侯中华表示。


      北京市版权局也公开指明百度对于 “避风港”原则是误读和滥用,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对百度等资源分享网站予以行政处罚没有法律障碍。而防范此类事件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于4月下旬正式公布。百度要做的不仅是道歉


      百度曾发表声明称,对百度文库产品在前期的运营过程中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抱歉。


      “没有授权不能随便使用别人的作品,这是一个基本规定。百度是侵权的。除非是合理使用,但是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百度作为一个营利性的机构,很明显不在合理使用的范畴。”韩赤风告诉导报记者。


      据百度声明称,百度文库已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同时加强主动排查。按照百度的说法,文档并非百度自己上传,百度无义务审核上传文档是否侵权,文库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注意义务”,即在能够发现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后应立即删除,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严格的事先审查义务。


      韩赤风对此说法并不认可。“百度作为网站的服务者,完全有义务审核所上传文档。百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于3月31日在博客上发布《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责任人涉嫌侵犯著作权应依法追究责任的声援书》,声援书称,“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其运营的、包括百度文库在内的baidu.com网站中,利用他人上传的大量侵权作品,增加自身流量及广告收益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侵犯著作权罪,属单位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5日,导报记者登录百度文库,发现百度文库“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数量,已经从《324谈判破裂 六代表告百度书》所称的279万份下降至约6664份。


      “由于网络技术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时期,无论是在网络技术还是运营经验,乃至网络立法等各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规范。”侯中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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