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3月31日讯 (记者殷玉国 实习生赵云龙)继昨天经十路一家大医院取消了复印病历的10元检索费后,今天,位于经七路附近的一家大医院也取消了4元的复印病历调阅费。在本报记者调查的8家医院中,目前还有一家医院在收取 4元的病历调阅费。
29日上午,记者到经七路附近的一家大医院暗访时,发现医院在患者复印病历时收取4元的病历调阅费,病案室的窗口上贴着一张明码标价的病历复印收费单,标明要收取病案调阅费 4元,复印费每张0.5元。
而今天上午,记者看到原先贴在病案室窗口上明码标价的病历复印收费单不见了。
患者宋先生来到病案室前复印病历,记者看到,女工作人员给他的交费单上只标明病历复印费每张0.5元。记者跟随宋先生来到收费处,他共复印14张病历,工作人员收取了7元钱,没有收取4元的病案调阅费。患者刘先生复印49张病历,工作人员收了他24.5元。
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今天开始,医院取消了4元的病案调阅费。
上午10点30分左右,记者来到另一家大医院的病案室,从几名患者缴费后医院开出的发票上看,医院还在收取4元的病历调阅费。
“病人住院缴费治疗后,其病案材料上有病况记录、个人信息等,这些病案材料应属于病人所有。”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认为,病人对自己的病案有知情权,医院在病人出院时,不把病案给病人,当患者来查阅时,不能自己查阅,而是由医院工作人员代为查阅,然后收取调阅费。医院不允许患者在其他地方复印,而只能在医院复印,否则不予加盖公章。“这种收费行为有‘垄断收费’之嫌,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他说。
济南大学法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龚晓洁则认为,复印病历是病人办理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合作医疗报销、伤残鉴定、病退等方面手续的实际需要,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复印病历的患者越来越多,复印费不属于医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济南时报》2011年4月1日第08版
媒体链接:又一家医院取消病历调阅费